对这个问题,制定1982年宪法时就有过讨论。
[2](P.308)在中世纪的欧洲,自由表示特权。参见苏永钦:找到漏洞了吗,载《法令月刊》第61卷第7期。
[13][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注:此种思想甚为普遍。参见[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29、530页。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私人自治所体现并保障的自由是一种个人自由,而不是一种集体自由。
[8]李非:《富与德: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市场社会的架构》,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4](P.426)个人意思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与最终源泉。在宪法生效后的最初35年中,各州法院在审理涉及此条款的案件时至少给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在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Gibbons v. Ogde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取消了利文斯顿等人的垄断权,确立了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利。[31]在屠宰场组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指出:它唯一的目的是向各州宣布,如某州授予或创设权利给自己的公民,或者限制自己公民的权利及限定享有权利的资格,或对他们权利的行使施加约束,无论这些权利是什么,该州应将同样的标准用于衡量位于其辖区内其他州公民的权利,不能高也不能低。在推论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Vinson)撰写的法院意见指出,与麦克里迪诉弗吉尼亚州不同,本案中涉及的不是内陆水域中固定在某一州的鱼,而是在大海中自由游动的虾。转引自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775页。
如W. J. Meyers,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Citizens in the Several States,"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1, No. 4, Jan., 1903; Arnold Johnson Lie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3);Roger Howell,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State Citizenship(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18)。根据陪审团裁定和法官判决,奥斯本可获10,000美元赔偿。
根据他的解释,美国应该存在一种普遍的公民身份,每州公民在所有州都可享受到某些共同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不受任何州法的侵害。[4]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毛国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0页。无论如何,它们可能都会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之中:受政府保护。[19]第三种解释认为,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意在保障每州公民在其他州免遭基于外州公民身份的歧视。
在废除各州歧视性税法方面,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个影响比较大的判例是1870年的沃德诉马里兰州。自内战后,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时也是一贯秉承维护联邦体制的原则。[58]以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审查州政府就业法的第一个重要判例是希克林诉奥贝克(Hicklinv.Orbeck)。也就是说,外州公民不能以特权与豁免权为借口要求以与内州公民同等的身份分享这些财产。
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中,联邦最高法院将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指导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876年的麦克里迪诉弗吉尼亚州(McCreadyv.StateofVirgini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支持弗吉尼亚州公民在本州境内受潮汐涨落影响的河流与河床中采挖和养殖牡蛎及其他贝类的专有权利,而且明确将这种权利归结为不受外州人侵犯的财产权。在1939年的黑格诉产业工会委员会(Haguev.CommitteeforIndustrialOrganization)一案中,欧文·罗伯茨(OwenRoberts)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对这种截然不同于过去观念的新解释进行了归纳,并明确指出,该条款意在阻止一州为施惠于本州公民而歧视其他州公民。
各殖民地之间的商业往来,也是受不列颠帝国一般法律的管理。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61]United Building Constr. Trades Council of Camden County and Vicinity v.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Camden, 465 U. S. 208(1984).[62]Supreme Court of New Hampshire v. Piper, 470 U. S. 274(1985).[63]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v. Friedman, 487 U. S. 59(1988).[64]此语出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比如,一州有权禁止外州人在本州从事医药行业的工作。[49]在剥夺各州对其境内公共资源绝对所有权的同时,联邦最高法院也在寻求平衡各州公民利益的新原则。本文探讨的是第一种情况。因此,由各州的税收政策引发的有关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诉讼相对较多。审理该案的法官此文中被误认为是塞缪尔·蔡斯(Samuel Chase,1796~1811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实际上是他的堂弟杰里迈亚·蔡斯(Jeremiah Chase)。
[72]基于上述原因,现代的美国学者仍然认为:宪法第四条是维护联邦的工具,而不是基本权利的保护者,它虽然也提到了个人权利,但事实表明,那只是为了促进州际关系和谐。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两条理由:(1)外州人完全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弗吉尼亚州的律师资格。
[65]此话道出了制宪者的真实意图。[25]1812至1845年间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y)在他1833年出版的经典著作《美国宪法评注》中就采纳了此判例的意见。
该案的起因是南卡罗来纳州为管理其领海内的捕虾业而制订的几条法律。不过,此次诉讼改由海勒姆号船主科菲尔德做原告,被告则改为独立号船长丹尼尔·科里尔(DanielCoryell),即科菲尔德诉科里尔。
此法规得到新泽西州财政局批准后,卡姆登及邻近地区建筑业联合公会以其违反联邦宪法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为由提起了诉讼。在保罗诉弗吉尼亚中,菲尔德大法官表示:宪法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只包括那些所在州公民依据该州宪法和其他法律普遍享有的权利。这些虾可以在各州的领海来回游动,只是暂时位于南卡罗来纳州领海内。1821年5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居民爱德华·科菲尔德(EdwardCorfield)所拥有的一艘渔船海勒姆(Hiram)在新泽西州水域采挖牡蛎时被菲利普·赖斯(PhilipRice)所拥有的独立(Independence)号船上的水手捕获,并被卖掉。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殖民地的立法不得限制或阻碍。
因此,每州公民在不同州所能享受到的权利是不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所在州的法律决定。[55]有些州的税收政策从表面上看是对外州人的歧视,但实际上是权衡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合理决定。
因此,每州公民在不同州所能享受到的权利是不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所在州的法律决定。[63]至此,各州在准入方面对外州律师的差别对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存在的余地。
此案背景如下:新泽西州立法机关1820年通过的一条法律规定:任何外州人不得在新泽西州所属的河流、海湾和水域内采挖牡蛎,违者罚款50美元。在联邦最高法院,被告仍以上述观点为依据提出了两条辩护理由:(1)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只适用于审查各州的法律。[44]1896年,在吉尔诉康涅狄格州(Geerv.Connecticu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上述原则引申到野生动物,认为康涅狄格州禁止将猎物运送到州外的规定是合乎宪法的。[16]一种解释认为,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障一州公民到另一州后享有某些绝对权利,其中包括获得、持有和转让不动产的权利。
针对第二条理由,伦奎斯特指出,从表面上看,不居住在卡姆登市的新泽西州居民和外州居民在该法规面前的权利是一样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新泽西州居民至少可以用投票权为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争取补救的机会,而外州居民却没有同样的机会。巡回法院既有上诉管辖权,也有初审管辖权。
[76]总起来看,美国宪法第四条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并不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根本目的。另外,他所主张的如果一州对其境内野生动物及其他资源的所有权不合理地妨碍了非本州居民在该州谋生这种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的权利,该所有权就必须放弃[51]的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华盛顿法官对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的判决。
也就是说,卡姆登市的这项法规并不是单纯地歧视外州居民,因此,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二)税收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各州公民到外州从事经贸活动和在外州免交更多税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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